【繩之於法】18歲男生踢警長腳判感化 律政司申覆核改即囚30日

男學生去年三罷行動中襲警,原審判感化12個月,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,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30日。(中新社)
男學生去年三罷行動中襲警,原審判感化12個月,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,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30日。(中新社)
18歲學生承認在去年11月11日「三罷」期間,在將軍澳‬腳踢一名正在追截示威者的警長。(中通社)
18歲學生承認在去年11月11日「三罷」期間,在將軍澳‬腳踢一名正在追截示威者的警長。(中通社)

一名18歲男學生承認去年三罷行動中襲警,原審判感化12個月,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,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30日。

18歲學生龔逸勤承認在去年1111日「三罷」期間,在將軍澳‬腳踢一名正在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,觀塘法院在本年6月判其感化1年。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,認為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的嚴重性,原則上犯錯,判處感化令明顯不足。而案中的警長有保護衣物,沒有受傷只是幸運,認為適合判處短的監禁,或較大阻嚇力的非監禁式刑罰。

上訴庭聽取陳詞後,同意原審判刑明顯過輕,將量刑起點定為8星期。因應被告認罪扣減,加上刑期覆核再額外扣減,判處被告監禁30日。

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指,襲警罪性質非常嚴重,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。而為了宣洩不滿,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的警長,減低警察成功追捕有關人士的機會,令案件更為嚴重,又指社會服務令某程度上剝削被告自由,事實上比感化令更嚴重,而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,裁判官判以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,最少應判以社會服務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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